地主開發墓地等不及遺族遷葬 掘墳、噴槍燒骨遭判2年
▲方男爲開發幕地竟擅自掘墓、火化遺骨。(示意圖/達志/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臺北市一名經營投資公司方姓男子,18年前購入1座1500坪的墓園準備開發建房,不料無法聯繫到部分亡者遺族完成遷葬,竟夥同造墓工姚男僱用不知情員工掘墳並燒燬遺骨,高等法院30日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骨罪判處方男有期徒刑2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方男於18年前買下約1500坪的墓園做爲建地,但因土地尚有多座墳墓存在,爲使該地能順利開發,方男於2010年起,以公告之方式通知亡者遺族前往辦理遷葬事宜,不料,仍有30多處墳墓尚未遷葬,讓他擔心開發計劃受阻。
事後,方男竟於2013年8月夥同造墓工姚男,僱用不知情工人,接續挖開墳墓、移出當中遺骨,再由姚男於同年8月3、4日,接連兩天將遺骨運到臺北市信義區某處山區,以瓦斯噴槍將遺骨破壞、火化後送到靈骨塔安放,遭部分亡者後代發現,報警處理。
高院法官認爲,方男不尊重死者家屬,未經同意將亡者火化爲骨灰,違反敬重先人墳墓的民情,且現場確有明顯破壞、遺骨遺失痕跡,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骨罪判處2年徒刑,可上訴;姚姓工人則被判1年,緩刑3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