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港23條立法 以原草案爲起點
港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23條立法不會考慮2003年政府做出的3項修訂,會以修訂前的草案版本爲起點。(中新社)
香港政府正推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23條立法不會考慮2003年政府做出的3項修訂,會以修訂前的草案版本作爲起點。另,正研究是否須設立陪審團,亦會參考《香港國安法》及23條兼容性,研究是否訂立指定法官制度,處理23條案件。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港府曾於2003年七一大遊行後,就23條立法做出3項修訂,包括大陸組織被中央禁止後,從屬的本地組織不會在香港被禁;加入以公衆利益可作爲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的抗辯理由;以及取消警方在沒有法庭批准,可入屋行使緊急調查權力。
鄧炳強接受港媒專訪時強調,看不到當前23條立法相關安排的理由。《香港國安法》有賦權警方毋須搜查令入屋調查蒐證,他又以壹傳媒高層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爲例,有證據顯示媒體有機會被利用爲危害國安的工具,反問是否仍應該提供抗辯理由。
鄧炳強又稱,23條的7個罪類中,「竊取國家機密罪」涉及間諜罪,但範圍相對較窄,過往集中入侵軍事設施,不含過去兩年發生的事情,包括有人發動「顏色革命」,「有外國勢力的代理人去鼓勵及煽惑其他人反社會、危害社會,攬炒甚至港獨行爲」。他舉例,有前外國情報人員在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報社工作,從而引誘他人勾結外國,「這個人是不是間諜呢?我相信大家心裡有數」。
此外,2003年時任保安局長葉劉淑儀主理的23條立法,草案明訂被控犯叛國、分裂國家、或煽動叛亂等罪人士,將由陪審員審訊。但去年訂立的《香港國安法》第46條明訂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涉外因素等指示相關訴訟,毋須陪審團,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便不設陪審團。
鄧炳強表示,保安局正研究陪審團問題,沒有定論。至於23條是否仿效《香港國安法》設指定法官,他稱要研究兼容性、有哪些地方可互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