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警「大外割」壓制闖紅燈行人 遭傷害罪判刑3月
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吳姓員警發現行人闖紅燈,上前勸導時遭辱罵,竟以柔道「大外割」將其壓制。士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傷害罪判處吳男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3時許,吳員巡邏時行經淡水中山北路一段與大信街24巷口,發現高姓男子步行闖紅燈,並逕自穿越行人穿越道。
吳員隨即上前勸導並要求高男出示身分證件,遭高男拒絕後以無線電通報請求支援;高男此時出言辱罵「不要玩這個啦、你神經病喔」並欲離去,吳員見狀上前抓住手腕制止,以柔道「大外割」壓制高男,並於事後將高男送辦。
高男提告指出,他沒有闖紅燈,走到一半號誌才變化,因吳員的壓制動作導致左側脛骨骨折及左側腓股骨骨折等。吳員則辯稱,高男腳傷是舊傷,依當時情況採取「大外割」壓制,已屬最小侵害手段。
士院勘驗吳員密錄器畫面,認定高男闖紅燈,且其行爲已阻礙吳員執行查證身分的義務,使其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但高男在被壓制前行走正常,壓制後無法行動並需救護車送醫,顯見傷勢爲吳員壓制所致。
士院審酌,吳員執行公務時,不思以合理手段處理,率然以逾越必要程度的手段;衡酌其基於執行交通巡邏勤務,爲順利執行而與高男發生爭執,出發點尚非不合情理,並有調解意願,但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判處吳員可易科罰金刑3月,緩刑2年,給付高男新臺幣3萬元;另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高男拘役10日,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