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潭電廠搭架工人墜10公尺慘死 現場與包商2負責人起訴
範姓工人於大潭電廠增建火力發電廠統包工程中,在8號機負責搭架,施工時卻因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防護具,意外自10米高作業區直墜地面送醫不治,桃園地檢署偵結,將日商謝姓工地現場負責人及蘇姓工程行負責人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起訴指出,日商丸紅公司承攬「臺灣電力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部施工處的「增建大潭電廠第8號及第9號機輸出功率超過200萬KW之大型燃氣復循環火力發電廠統包工程」,轉包給「啓澄企業公司」,啓澄又將工程項目中的施工架搭設及拆除發包給高雄市「宏錩工程行」。
37歲範姓男子受僱於宏錩工程行的36歲蘇姓負責人,是擔任施工架搭架的勞工,蘇姓僱主有權責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及工作場所,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詎料,範姓工人2022年7月13日下午32點37分在8號機PR203管架過路段進行懸吊架搭架作業工程時,自10米高施工作業區墜落地面,造成頭部外傷並肋骨骨折,並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勞檢處調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僱主對於高度超過2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且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僱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組配及拆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到場。
由在場主管指揮勞工作業、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有效狀況,且未確認使用個人防護具及設備措施之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僱主同時對於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之虞作業場所引起的危害,應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而日商丸紅公司電力專案分公司,派駐在桃園觀音「大潭電廠增建燃氣復循環機組發電計劃8及9號機復循環機組發電機組基礎設備及其廠房與相關設施採購帶安裝工程」的謝姓現場工地負責人,負有設置工程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義務,卻未注意爲之釀職災。
檢方偵查認爲,工程行蘇姓負責人涉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1項違反同法第6條1項5款規定致生死亡職業災害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等罪嫌;謝姓現場工地負責人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
位於觀音區的大潭電廠2022年7月13日下午3時37分發生範姓搭架工人由高處墜落送醫不治的工安事故,桃園地檢署偵結,現場工地負責人及工程行的老闆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圖/翻攝自爆料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