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麗星郵輪「落海不負責」 旅遊業者被批太離譜
搭乘郵輪徜徉在碧海藍天之間,是許多人憧憬的旅遊活動之一,消基會調查全臺11家旅行社發現,竟有超過8成不照官方旅遊定型化契約執行,有業者要求消費者簽署落海、意外等事故,郵輪業者概不負責的條款。消基會呼籲,民衆在購買行程前,應留意定金、退費方式等相關條件,以免出事時求償無門。
消基會爲了解郵輪旅遊相關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隨機挑選包含山富國際、上順、中僑、永盛、百威、行家、金展、東南、易遊網、理想,以及雄獅共11家旅行社,針對定金與取消行程退費辦法,以及搭乘郵輪特殊條款等事項進行檢視。9日公佈結果,發現36%定金收取比例過高,若要取消行程,82%都未遵照官方旅遊定型化契約執行。
依官方定型化契約,定金約佔團費3成,但各家業者標準不一,從6.8%到55%都有。像是東南旅行社、易遊網定金高達團費的55%;且部分業者退費嚴苛,又以東南規定出發前60天取消,就會扣所有團費最爲嚴重,此與官方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出發當日或出發後通知不參加纔會扣全額,差異甚大;而山富國際、永盛、百威,在官網上未載明退費辦法。
另外,上順旅行社「麗星郵輪處女星號」特別協議書上記載,若旅客個人因素而造成落海、意外傷害或自殘、自裁等無法預防的行爲,責任完全由旅客自行負責,一概與麗星郵輪無干。若因載運或載運合約而引發的索賠事項,都必須依照麗星郵輪的選擇,在馬來西亞法庭或新加坡法庭進行審判,並以馬來西亞法律裁決。
消基會痛批,這些規定簡直是爲難消費者,只會讓原本想訂購該旅行社產品的民衆望之退步。事實上,意外傷害是否爲旅客個人因素所造成,不是郵輪業者說了算。在「消保法」中,規定業者對提供的服務與場所,都有安全上的管理責任與注意義務,有無過失也要負責任。
消基會呼籲,交通部觀光局與航運主管機關,應設法讓郵輪業者的臺灣代理商提供擔保金,否則就不能在臺攬客,做爲迫使業者負起責任的籌碼,免得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讓受害者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