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炒房千萬檢舉獎金 謊報身分恐被追回
其中兩人以上聯名檢舉案件,檢舉獎金平均發給。同一案件由兩人以上分別檢舉者,檢舉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
另外,有四大情況將不發檢舉獎金:一、檢舉違規情形不符合申報登錄價格不實;二、依據網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衆皆可取得的公開資訊提出檢舉;三、檢舉人爲因行使公權力知悉違規行爲事證的公務員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四、依前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訊提出檢舉。
內政部同時訂定獎金追回條款,檢舉人如提供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爲僞造或變造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是隱匿前述不發獎金身分,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並追回已發給的檢舉獎金。
內政部指出,民衆若發現不動產業者、買賣當事人或投機人士等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違反法規規定,可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檢舉。
但其中實價登錄違規案件之裁處,可分爲直接裁罰及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予裁罰二類,其中直接裁罰案件包括未依限申報登錄、申報登錄價格(租金)、面積或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資訊不實等案件,因其對於實價登錄資訊揭露即時性、價格(租金)正確性之制度核心衝擊較大,故列爲檢舉獎金制度適用範圍。
至於價格、面積或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因影響程度相對較輕,故未納入適用範圍。
檢舉獎金制度是爲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取得稽查困難違規案件的事證資料,如權利人及義務人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因買賣案件實價登錄是由買賣雙方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倘未申報,主管機關已可全面掌握及通知改正,因此不納入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