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工作微信給同行 法院:侵害商業秘密

A家政服務公司員工李某離職時帶走了公司專門註冊的工作微信號,並擅自將之出借給同樣從事家政服務工作的他人使用。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李某的行爲侵害了A公司商業秘密,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根據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公開案情,A公司從某家政服務平臺獲得客戶需求信息後,由業務員使用工作微信號添加客戶微信,然後組建由業務員、家政服務人員及客戶組成的微信羣開展工作。A公司原業務員李某離職時未按公司要求交還工作微信號,反而將其交由A公司同業競爭者張某使用,並允許張某進行了實名認證變更。A公司認爲李某的行爲侵害了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失去對接客戶的主要渠道,使客戶大量流失、營業額下滑,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行爲,並賠償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爲,A公司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主要是儲存在涉案工作微信號中的客戶聯繫方式等信息,是經營過程中積累並支付相應經濟成本獲取的非公開信息,對於家政服務業務開展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可以作爲商業秘密予以保護。A公司在李某離職時要求其交還工作微信號,已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作爲A公司前員工,李某對工作中獲悉的A公司經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其將涉案工作微信號轉借給A公司同業競爭者張某並允許其進行實名認證變更的行爲,違反了保密義務,侵害了A公司的商業秘密,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龍崗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刪除工作微信號聊天記錄、將工作微信號改綁定至A公司指定號碼、向A公司返還該工作微信號,並綜合考慮涉案商業秘密的性質、價值以及李某的侵權行爲性質、情節及後果,酌情判決李某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000元。一審宣判後,李某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爲: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的,視爲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爲,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爲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