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最新通知!
(原標題:成都市教育局最新通知!)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嚴禁違規跨區域招生
普通高中除經批准的招生計劃
和項目班外
不得跨區域招生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設立或變相設立重點班、快慢班
嚴禁宣傳或變相宣傳
高考升學率、高考狀元
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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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區社區治理和社事局、成都東部新區教育局、成都高新區教育文體局,各區(市)縣教育局,直屬(直管)學校(單位):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義務教育陽光招生專項行動(2024)的通知》(教基廳函〔2024〕11號)、《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4〕173號)文件精神,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增強招生入學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透明度,健全公平入學長效機制,不斷提高人民羣衆的教育滿意度,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點
(一)優化招生入學政策。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招生入學政策,堅決糾正或廢止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做法,科學合理劃定學校招生範圍,涉及劃片調整的、要做到程序和過程合法。明確制定民轉公學校劃片政策或過渡期政策。
落實公民辦同招政策
,所有公辦、民辦學校招生均通過全市統一招生錄取平臺實行同步招生,規範電腦隨機錄取程序等,
不得
無故要求家長入校進行入學資格審覈。
嚴格規範招生範圍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嚴禁
違規跨區域招生,普通高中除經批准的招生計劃和項目班外
不得
跨區域招生,未經省教育廳批准
嚴禁
跨市州招生。
(二)規範招生入學行爲。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對照教育部中小學招生入學“十項嚴禁”規定,對區域內的中小學校開展全面排查,
堅決糾正
將社會培訓機構或學校等組織的各類文化課考試結果、培訓證書以及學科競賽成績、考級證明等作爲招生參考或依據。
堅決治理
學校收取學生簡歷、以進校園參觀或聽取講座等方式變相提前招生行爲。
堅決整治
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關聯的“捐資助學款”“共建費”等行爲。普通高中除實驗班(含項目班)、平行班外,
不得
自行設立其他班型。
嚴禁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或變相設立重點班、快慢班,並以此名義掐尖招生。
嚴
禁
私收考生密碼、私設錄取分數錢、承諾錄取等違規行爲。
嚴禁
初中生源學校及其教職工向招生學校、中介機構或個人提供生源信息。
(三)強化招生信息公開。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加強信息公開,增加招生入學工作透明度,開展入學政策“五進”(進學校、進社區、進園區、進機關、進企業)宣傳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前做好招生政策、劃片範圍、報名條件、招生流程等羣衆關心的重要信息公開。
嚴禁
宣傳或變相宣傳高考升學率、高考狀元。統一組織開展高中招生集中諮詢活動,規範學校諮詢答覆口徑。落實學校教師給家長講清楚政策工作,
不得
販賣焦慮、誤導家長。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公開招生入學諮詢和投訴電話,暢通監督投訴渠道,做到“陽光招生”。
(四)做好控輟保學工作。
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輟學兒童、留守兒童、隨遷子女、殘疾兒童等特殊羣體入學保障工作,
做到應入盡入,應保盡保
。初中學校
不得
動員學生在未參加中考前離校前往中職學校就讀。針對殘疾兒童要做好義務教育入學評估和安置工作,
落實“一人一案”
。要運用好“全國基礎教育管理服務平臺”和“學生未到校監測平臺”,及時瞭解疑似輟學學生信息,履職盡責,加強勸返復學工作。
(五)落實學制和學籍管理規定。
嚴禁
以學制改革、小初銜接爲名提前選拔、預錄學生。任何學校未經教育廳批准、市教育局同意,
不得
擅自開展學制改革、小初銜接教育改革實驗或課題研究。嚴格落實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義務教育學籍註冊須通過全市統一入學平臺採集和審覈,
不得
爲違規選拔、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辦理學籍註冊。“5+2”區域普通高中學籍註冊嚴格以市教育考試院按程序組織錄取的學生名單爲依據,其他招生區域以屬地教育行政部門錄取結果爲依據,非按政策規定錄取的學生不得註冊該校學籍。市、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建立中考學生報名庫、高一新生錄取庫和高中學籍庫數據覈對機制。市教育局對學籍異動情況進行監測並適時通報。
二、工作要求
(一)強化督導問責。
市教育督導部門將規範招生入學納入對區(市)縣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對違規招生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按照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的《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對存在問責情形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追責問責。市教育局將適時開展全市交叉互檢,通報相關違規行爲。
(二)嚴肅招生紀律。
市教育局將學校違規招生入學行爲納入對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年度目標考覈內容,視情節輕重作扣分或降等處理。對違反招生入學規定的學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處理;將招生違規情況記入相關學校校長和教師檔案,與職稱職級評定、評先評優掛鉤;對違反招生入學規定的學校和責任人,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1~3年評優評先資格等處理,直至撤職等行政處分。其中,對違反規定的民辦學校給予壓減當年或次年招生計劃、取消招生資格,直至依法取消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三)嚴查校外機構違規招生行爲。
依法從嚴查處校外培訓機構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等違規行爲,嚴查校外培訓機構“小考”行爲,對違規校外培訓機構將嚴厲查處,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並列入“黑名單”;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