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姓臺商「確診肺炎」拿假檢驗報告登機 律師曝最嚴重下場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

泰國沈姓臺商在泰國檢驗疑染新冠肺炎,卻於5月2日持假陰性檢驗報告搭乘長榮班機返臺,經確診案1149,不僅讓同班機乘客須受檢驗並隔離,也造成臺灣民衆恐慌,律師張晏晟分析沈男恐涉刑法「違背預防傳染病所公佈之檢查」,可處2年以下徒刑,律師何中慶表示,若沈男在飛機上、臺灣領地出示假證明,則涉犯僞造文書,可處5年以下徒刑。

▲泰國沈姓臺商確診肺炎,卻拿假檢驗證明登機回臺,律師分析他已涉犯多罪。(示意圖,非當事班機/記者賴文萱攝)

泰國北柳府衛生局本於5月1日要向臺灣通報沈男確診新冠肺炎,不料在沈男失聯下,經調查才發現他已於5月2日搭乘長榮BR212班機回臺,且因入境時發燒,經確診爲編號1149,目前在醫院治療中。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證實,沈男於泰國持僞造的「3日內陰性檢驗報告」登機,律師何中慶指出,僞造文書罪屬5年以下輕罪,若沈男在境外僞造、行使,那臺灣法律是管不到的,但如果他在飛機上、或下機後拿檢驗報告企圖通關,則恐將面對相關法律責任,且若害機上乘客感染,也須承擔侵權責任、面對民事求償。

律師張晏晟指出,沈男行爲涉犯刑法「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佈之檢查」,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另涉犯《特殊肺炎條例》中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金。

範振中律師另指出,若沈男將假的檢驗證明在臺「拿出來用」,依此犯行來說,則恐涉犯《刑法》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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