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統籌亂象頻頻 中保協再發風險提示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孫詩卉 實習生 週末 上海報道

近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再度發佈有關“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風險提示(下稱“風險提示”),稱近期多地投訴反映,社會上一些非保險公司銷售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產品及開展類似業務(簡稱“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

中保協在風險提示中明確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保護。保險業屬於特許經營行業,“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不是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公司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此類以“XX統籌”“XX互助”“XX聯盟”爲名與車主所簽訂的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不是保險合同,相關權益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得到保障。

事實上,車輛統籌業務並非新鮮事物,但近兩年來,由於車險市場尤其是新能源車險的價格持續攀升,在“車主喊貴,險企叫虧”的背景下,一大波統籌公司瞄準了這一市場如雨後春筍般冒了出來。記者在企查查平臺檢索發現,僅今年一年內,就有130餘家名稱中包含“交通安全統籌”的企業成立。

安全統籌不可“碰瓷”保險

實際上,早在2022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就曾發出過關於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其中提到,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社會上部分安全統籌公司的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別是此類公司出現撤銷、破產等重大危機時,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承擔責任。如有保險需求,廣大車主請向具有合法經營車險業務資格的保險機構投保機動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保險。

“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源於2012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文件﹞中,第二條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三)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的倡導。車車科技車險業務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交通安全統籌建立之初,是具有行業互助性質的一種保障措施。隨着社會車輛參與其中,參與交通安全統籌的車輛超過運輸公司內部範圍,逐漸從非營利互助性質變成了商業營利性質。

近年來,隨着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擴張,新能源車險走入“車主喊貴、險企叫虧”的窘境。同時,部分貨運、客運車輛高額保費與拒保風險並存的行業現狀下,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憑藉一定的風險補償性質與相較低廉的價格,逐漸走進公衆的視野,亦引發了不少亂象。

低價招牌背後的賠付風險

此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佈的《關於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風險提示》指出,以“××互助”“××聯盟”“ ××統籌”等爲名的非保險機構推出的互助活動,並非保險或互助保險,不要與商業保險混淆。

由於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並非保險業務,其准入門檻較低,只要滿足公司法規定的一般企業設立條件即可成立車輛統籌公司。此類公司不受金融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亦無精算定價機制約束,往往會打出“超低價”的廣告吸引客羣。《風險提示》警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經營者失信風險大。此類業務經營者不是持牌保險機構,相關業務缺乏嚴格的償付能力、準備金、消費者保護等監管約束,很容易出現資金鍊斷裂、“跑路”等現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可能面臨無法獲得或無法足額獲得賠償的風險。

此外,統籌市場魚龍混雜,不乏“撞名”知名險企的統籌公司。例如,冒名“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實爲“統籌公司”的“太保汽車服務公司”;冒名“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爲“統籌公司”的“人保汽車服務河北有限公司”等等。數月來,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收到多起相關消費者投訴,都提及在投保時由於統籌公司名稱與大保司過於類似而誤以爲是大保司的正規產品。

記者發現,不少統籌公司借用知名險企的名號“掛羊頭賣狗肉”,通過打“擦邊球”及提供不合理低價,來誘導不知情的消費者購買統籌服務。近年來,各地因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碰瓷”車險而引發的合同賠償糾紛屢見不鮮。

一位相關領域法律專家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交通安全統籌業務此前也出臺過相關文件,但是當前市場上出現了許多冒用“衆安”“太保”這些大保司的名頭,這種冒用屬於民事範疇,而有些安全統籌公司收了錢“跑路”就涉及詐騙或者合同詐騙了,屬於違法犯罪。

他進一步表示,由於此類業務並不是保險,遇到這種情況,通常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車車科技的車險業務負責人補充道,從目前關於車輛統籌的司法判例來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不能適用保險法的規定解決相關賠償糾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投保前務必斟酌覈實

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統籌單”是一種商業合同,而非保險合同,因此不受保險法保護。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資料發現,目前市面上已曝光的多個案例顯示,多家統籌企業的統籌單在格式和內容上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高度相似,僅在細節上略有差異。例如,這些企業在話術中通常使用“保障”“統籌”“服務”等模糊用詞,而非“保險”。

對於如何辨別保險單與統籌單,中保協建議,投保人可利用多種手段查驗確認保險合同。車主可通過“金事通”APP查詢名下合法有效的車險保單信息,覈驗是否由具備合法資質的保險公司承保,也可向保險公司官方客戶服務熱線進行諮詢確認,以保障自身合法保險權益。

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號爲“(2023)最高法民轄24號”的民事指定管轄裁定書,2020年12月15日,蒙寶運輸公司駕駛員駕駛該公司車輛與三者車輛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受損。此前,蒙寶運輸公司於2020年11月16日在中順公司簽訂《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事故發生在統籌期限內。事發後,蒙寶運輸公司到中順公司處理賠,但中順公司以各種理由未能及時足額理賠。最高法指出,從山東、河北兩地管轄協商的情況看,案涉《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雖然具有保險合同性質,但是,中順公司開展此項業務,未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故本案應當依照一般合同糾紛而非保險相關法規確定管轄。

上述案例和風險提示也警示車險參保人,在投保前務必仔細斟酌覈實,以防“行差踏錯”誤購統籌服務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消費者可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意識,在參保前認真辨別、仔細斟酌、理性選擇,全面客觀掌握“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保障需求,及時向合法經營車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投保機動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保險。

此外,對於保險機構及從業者參與統籌業務的情況,中保協提示,對發現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有參與“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情況的,可通過撥打各地12378熱線等方式向金融監管部門反映。各保險公司如發現有外部企業或人員利用保險公司名義開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要及時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