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退稅日煙商1300萬元 是重複課徵煙稅煙捐

董氏基金會砲轟政府聽信業者片面之詞,退還日本煙商菸草關稅約1,300萬元,並且認爲日煙商將「臺灣政府視爲提款機!」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針對董氏基金會指出財政部退了1300萬關稅給日本煙商,財政部今(3)日說明,退還是重複課徵煙稅與煙捐(煙品健康福利捐),並非關稅。

繼日前接獲民衆檢舉爆出在臺南設廠的日本煙商涉竄改煙盒生產日期、有效日期,把「庫存煙」重新包裝再賣之後,董氏基金會今日再度召開記者會,砲轟政府竟聽信業者單方面「試營運所用」的理由,退還日本煙商在2年半前進口的菸草關稅約1,300萬元,並且將「臺灣政府視爲提款機!」。

財政部表示,日煙公司是因重複課稅情形申請退還煙稅及煙捐,經審查確實是重複繳納稅捐,依照菸酒稅法規定,財政部退還重複繳納的煙稅及煙捐,並沒有退還關稅的情事

財政部解釋,菸酒稅爲單一階段課徵的特種消費稅,依菸酒稅法是在菸酒出廠或進口時課徵。爲避免重複課稅,菸酒稅法第5條第1款、第6條第3款規定,菸酒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免徵菸酒稅;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加工爲應稅菸酒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日煙公司向海關報運進口原料菸絲,按菸酒稅法規定核課煙稅及煙捐,公司將該批原料菸絲產製爲成品煙,並全數出廠時又向國內主管稽徵機關繳交成品煙的煙稅及煙捐。

日煙公司因重複課稅情事申請退還煙稅及煙捐,經審查確認該公司重複繳納稅捐屬實,因此依菸酒稅法規定,退還重複繳納的煙稅及煙捐,並非退還關稅,市場上所稱海關退還關稅,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