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科技監控!李文娟、端木正提抗告遭高院駁回
▲李文娟。(圖/記者屠惠剛攝)
文/中央社
李文娟、端木正涉及柯文哲政治獻金案,北院2月間裁定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李文娟、端木正提起抗告,高院認爲2人有繼續科技設備監控必要性,裁定駁回。
臺北地檢署偵辦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政治獻金案,認定木可公司董事長李文娟涉及公益侵佔、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會計師端木正涉及僞造文書等罪,去年12月間起訴2人,目前正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檢察官在偵查期間諭令李文娟、端木正各以新臺幣150萬元、100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另自去年8月15日至今年2月14日接受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後免予羈押。北院在期限屆滿前,裁定2人自2月15日起繼續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
▲端木正。(圖/記者劉昌鬆攝)
李文娟認爲,她所涉犯罪刑度不高,有緩刑宣告的高度可能,實無棄保潛逃必要,堪認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已足以杜絕逃往境外的風險,沒有再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原裁定違反比例原則,提起抗告。
端木正也表示,他涉及並非重罪,且有年邁母親需要照顧,2名子女均在臺灣,過去長達30餘年均在臺灣工作,實無可能棄事業及家人不顧而潛逃海外,原裁定未加詳查,應有違誤,提起抗告,請高院撤銷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指出,被告2人均有相當的經濟能力能在海外生活,況且臺灣四面環海,增加偷渡出海潛逃的危險,就司法實務經驗來看,縱使被告提出具保金、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仍有在國內逃亡,甚至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導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
高院表示,「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主要是要被告以手機的拍照功能進行定期線上報到,取代過去需親赴指定機關(如派出所)報到的不便,相較於「電子腳環」、「電子手環」,對於被告的自由權、隱私權生活幹預程度可謂相當輕微,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因此裁定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