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評 | 遏制二級票務平臺亂象,做強票務市場蛋糕

消費者丁女士近日通過中國消費者協會315平臺,投訴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稱其7月13日在該公司票務APP中購買了演唱會門票,但商家遲遲不接單,一直處於等待配票狀態。在多次聯繫客服溝通無果後,丁女士選擇退款,卻被收取20%退票費。(11月27日《工人日報》)

今年國內演出市場比去年更火爆。據燈塔專業版統計,2024年全國演出市場銷售票房在7月26日就已超過2023年全年。演唱會等在豐富公衆文化生活的同時,部分消費者也遭遇"柱子票""退票難""退票貴"等問題。平臺處於配票狀態、消費者尚未收到演唱會門票的情況下,消費者選擇退款時竟然被二級票務平臺收取高額退票費,這種行爲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與平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消費者支付票款後,等於履行了合同義務和責任。按說,平臺應該及時接單、出票,來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和責任。然而,平臺卻讓消費者長時間等待,這可能已經構成了違約,這種情形下消費者選擇退款很正常,但平臺卻要收取退票費。如果說平臺將這種做法設定爲規則,則是一種"霸王"條款;若平臺沒有相關規則,而是任性收取退票費也是"霸道"行徑。

從理論上來說,平臺尚未接單、尚未出票,意味着沒有任何損失,那麼向消費者收取退票費毫無道理。對於這種侵權行爲,消費者既可以選擇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維權。而且,此前消費者對平臺這種行爲並不知道,其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受到了侵害,理應依法維權,讓侵權者完整退款。

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配票失敗,需要從別的渠道採購,會有差價。平臺客服電話聯繫楊先生,告知其每張票需要加價3000元,這同樣讓人難以接受。因爲配票能否成功,完全是平臺的事情,不能隨意加價。如果允許這種情況存在,那麼平臺就有可能以"配票失敗""會有差價"爲由,通過欺騙手段來獲利。

二級票務平臺之所以出現上述種種亂象,與其自身的定位和盈利模式有關。當一級票務平臺享有售票特權,二級票務平臺只能通過整合多方資源提供中介服務,從中收取一定比例佣金。這種商業模式決定了其生存空間小、盈利方式單一。即便如此,二級票務平臺也不能在未出票前收取高額退票費或配票失敗隨意加價。

二級票務平臺有其存在價值,既能避免演唱會門票浪費,又爲搶不到門票的消費者提供了購票機會,與一級票務平臺形成互補關係。但是,二級票務平臺應該規範自身經營行爲,不能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否則,這種經營模式難以持續。同時,有關方面也要對演唱會門票銷售特別是二級票務平臺亂象加強監管。只有售票環節越來越規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纔有保障,演出市場的"蛋糕"才能做大做強。

文/老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