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進入分類監管時代 頭部險企有望更受益
繼《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發佈之後,保險業也迎來了首個統一監管評級制度。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在對各評級要素綜合評價基礎上,得到其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以真實反映其風險水平。
不同類型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均爲1-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對於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爲S級。
業內人士認爲,《評級辦法》的出臺有利於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更有效引導保險公司理性、合規經營。
公司治理、償付能力權重不低於15% 評級數值越大風險越大
《評級辦法》對評級對象、評級程序、評級要素、評級結果運用等進行了詳盡規定。
《評級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
對於當年新設立的保險公司,監管部門可以依據辦法開展試評級;對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保險公司,直接評爲S級,不再參與當年監管評級流程。
同時,《評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
各項評級要素均由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組成,評級要素的權重之和爲100%。其中,公司治理、償付能力權重不低於15%,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權重不低於10%,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權重不低於5%。
金融監管總局根據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業務和風險特徵,可以設置差異化評級要素,權重不高於15%。
根據評級情況,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爲1-5級和S級。其中,2級細分爲A、B、C三個檔次,3級和4級細分爲A、B兩個檔次。評級結果1-5級數值越大,風險越大,監管強度越強。
比如,評級結果爲5級,表示保險公司爲高風險公司,可能危害金融穩定或影響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以化解其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評級辦法》還設置了“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若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爲4級及以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創新與風險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龍格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針對保險業的分級分類監管已是大勢所趨。無論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的要“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還是《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保險機構監管評級制度,強化評級結果運用”等,都表明強化、細化監管的重要性,這既是出於監管部門合理優化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率的內生需求,也是推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之舉。
保險業進入分類監管時代 頭部險企有望更受益
“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保險業全面進入了分類監管時代。根據金融監管總局披露的2024年6月末保險機構法人名單,《評級辦法》中所涵蓋的四類機構總共208家,佔保險機構總數超85%。”龍格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
的確,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明確表示,《評級辦法》按照高風險高強度原則,監管部門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爲採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比如,評級結果爲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並在機構和人員准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
評級結果爲3級的,區別情形採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
評級結果爲4級的,可以採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範圍等措施。
評級結果爲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評級結果爲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
東吳證券研報認爲,本次監管評級制度進一步完善,有利於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更有效引導保險公司理性、合規經營。在分類監管大背景下,經營穩健的頭部壽險公司將進一步鞏固優勢,提升自身競爭實力。
國泰君安研報稱,《評級辦法》構建了完善的保險行業監管評級制度,引導保險公司強化風險管控。同時,《評級辦法》明確體現“高風險高強度監管、低風險低強度監管”的分類監管導向,有利於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預計經營合規穩健的頭部險企將在產品創新、渠道發展等方面更爲受益。
民生證券研報認爲,《評級辦法》進一步對不同類型險企進行分層監管,評級結果有望成爲採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評級辦法》設置“一票否決”機制體現了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監管分類,有望更加有效地對保險公司進行經營結果的動態監管、評價跟蹤和督促改進,長期來看有助於行業健康穩健發展。同時,從市場格局來看,伴隨《評級辦法》出臺,尾部部分風險險企的處置或將加速推進,行業格局上頭部險企有望更爲受益。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潘亦純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