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高齡者 投資新規10月實施

這三個新規定分別是,一、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簽訂投顧委任契約字體應加大,並說明投顧委任契約的重要內容。二、向高齡金融消費者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應有符合高齡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度評估項目。三、對高齡金融消費者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適當考量高風險商品。

投信投顧公會表示,所謂「高齡」金融消費者指65歲以上自然人,因此,業者在辦理高齡者投資金融商品時,不但字體應放大,所提供的行銷與契約文件要「可閱讀性」,即文字淺顯易懂,且要善盡告知及揭露義務。

另外,針對高齡金融消費者辦理KYC(認識你的客戶)時,應有針對符合高齡金融消費者特性的風險承受度評估項目,並適當評估擬推介商品或服務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或服務確實適合該高齡金融消費。

此外,投顧業者也要評估高齡投資者的生理狀態,如面對面或以電話溝通時溝通順暢度、是否具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以及財力與收入及開支之來源與水準、流動性資金需求、教育與金融知識水準以及社羣關係(獨居及照護)等。

投信投顧公會指出,業者若懷疑高齡金融消費者遭金融詐騙,例如突然提高原購買的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費金額或者鉅額資金、資產異常移轉等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業者應加強自行查覈與內部稽覈,以及早辨識消費者異常交易,防範高齡金融消費者受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