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繳完190萬元房貸媽媽要求遷出 兒傻眼挨告結局大逆轉
基隆盧姓婦人以幫繳190萬元房貸爲代價,將名下的房子讓給兒子使用,後來房貸付清了,她要求兒子搬走被拒絕,雙方鬧僵告上法庭。基隆地院法官認爲,雖然盧婦主張兩人是租賃關係,但私底下曾提出「給100萬元要求遷出」的條件,如果真的有租賃契約,大可不必採取這樣的行爲,最後裁定母親敗訴,兒子可以續住。
▲盧婦希望兒子遷出被拒絕,無奈提告求返還房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盧婦1986年間爲了躲避前夫的騷擾,前往新北市工作並租屋居住,原本的房子則以6000元出租給他人使用,後來兒子在1995年未經同意就把房客趕走,雙方多次協議,決定以幫繳100萬元的房貸爲條件,換取使用房屋的代價,而這筆錢在2011年繳納完畢,她多次催討,兒子卻不肯搬遷,「我要求讓出一間房間給我使用,也被拒絕」,經過多次協調都沒有結果,這才心寒決定提告。
不過,盧婦的兒子答辯,他搬到母親名下的房子時,房屋是空的,根本沒人居住又哪來的驅趕房客,而且協商支付的房貸金額爲190萬元,「她有將房屋過戶給我,也把所有權狀交給我。2011年間我繳完房貸之後,她卻擅自取回房屋所有權狀」,況且這十多年來的房屋稅、地價稅都是由他支付,怎麼能說搬就搬。
▲兒子幫母親支付190萬元的房貸,換來使用房子的權利。
法官進一步調查發現,盧婦曾在審理過程中自行提到,10年前領取勞保給付100萬元,想拿這筆錢給兒子,請對方另外購屋,結果遭到拒絕;如果雙方真的有租賃關係,她大可依照契約提出主張,何必拿100萬元出來當條件,可見這樣的行爲有違常理,因此不採信雙方之間有租賃關係的說詞。
法官接着指出,雖然盧婦主張,兒子曾同意在最小的小孩大學畢業後就會搬走,並把房子交還,但兒子否認,加上她未能對此舉證,這部分的說詞也無法採信;綜合上述情形,顯然她依法請求兒子返還房屋並無理由,最後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