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5歲女子與男同學酒店幽會出偏差後意外離世,這事該咋算?

“喂,你好,110。”

“我,我,我這裡有個人出事了。”

“出什麼事了?”“就是,她暈倒了,你們趕緊來吧。”

2015年5月23日晚,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某派出所接到報案,稱一名女性在某酒店內昏倒。報案人是一名男性,顯然是受驚嚇不輕,說話有些口齒不清。好在邊上還有工作人員,這才說清楚了事由、地點。接案後,民警立即聯繫了救護車一同前往。到現場才發現情況有點特殊,昏倒女性躺在牀上,衣衫不整。

上身是又薄又短的胸衣,文胸掛在酒店的衣櫃裡,下身更是隻穿着黑色內褲。報案男子站在一旁惶恐不安,後來人們才知道,他的惶恐不僅僅是因爲出事了。還因爲兩人身份有些特殊......救護車趕到前,女子的瞳孔便放大無知無覺,經證實早已死亡。隨後,女子的屍體,與報案男子一同被帶去了派出所接受調查、訊問。

這才知道,報案男子名叫鞠堯,死亡女子是他的初中同學胡潔。胡潔與鞠堯都來自湖北,初中在同一所學校就讀,畢業後各奔東西。胡潔結婚後,爲了維持家庭開銷,與丈夫奔赴廣州務工。她在常平鎮土塘工業區一家電子廠做管理員,其丈夫起初也在常平,後來去了廣州做裝修散工。從那以後很少回到常平,夫妻分居兩地。

胡潔常年獨守空房,便時不時的參加一些同學聚會、老鄉聚會,藉以打發時間。2014年底的一次老鄉聚會,胡潔偶然與老鄉兼初中同學的鞠堯重逢。聊起年少的往事,兩個人總有說不完的話,於是鞠堯時常到常平與胡潔相聚。2015年5月23日下午,胡潔先到某酒店開了一個房間,鞠堯在當晚7時許進入該房間。房間內沒有監控,兩人發生了什麼不得而知。

隨後,兩人叫了外賣作晚飯,此時胡潔的神色還很正常。據鞠堯稱,到9時許,胡潔突然說自己不舒服。鞠堯便拿着她的手機找朋友和報120求救,誰知剛打通胡潔朋友的電話,胡潔就昏過去了。鞠堯連忙撥打報警電話,鞠堯稱,兩人只是聊天。但這顯然不足以讓人相信,從湖北趕到常平只是爲了聊天?如果只是聊天,胡潔的衣服怎麼回事?脫了衣服來聊天?

種種蹊蹺都表明,兩人的關係,絕不是鞠堯所說的聊天那麼簡單。這也引發了諸多猜測,人們認爲胡潔與鞠堯一定是存在不正當關係,搞不好就是因爲發生關係過於激烈而遭遇身體不適。胡潔的家人則懷疑,是鞠堯有意謀害,肯定跟鞠堯脫不了關係。

因爲鞠堯是個“窮光蛋”,早跟妻子分居,到常平後只剩400元。搞不好是圖財謀害胡潔,不過胡家人的說法顯然也不能解釋,要知道胡潔確實是自己前往酒店。警方勘驗後,發出通報:“胡潔之死排除他殺可能。”保護死者隱私,並未透露死因等信息。

警方勘驗後排除了他殺可能,那麼就無法追究鞠堯的刑事責任,可能連民事責任也難以追究。從監控以及工作人員的描述來看,胡潔在進入酒店時並無任何異常,兩人也是正常的有說有笑。現場也並無打鬥痕跡、掙扎痕跡,經推斷,衣物是胡潔自行脫下。並無任何證據表明,鞠堯強行對胡潔實施了侵害,那麼即使發生過關係也是胡潔自願的。

鞠堯並不存在非法剝奪她生命的故意性,而且兩人並不是長期穩定情人關係,才重逢沒多久。鞠堯無法預知胡潔的身體情況,在胡潔沒有服用藥物的情況下,鞠堯自然無需爲她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尤其是鞠堯一發現不對勁,就立即撥打了急救電話、報警電話,盡到了能力範圍內的救助義務。至於酒店,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胡潔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個人行爲所致,酒店也盡到了事後的及時救助義務,要求酒店承擔法律責任並無依據。總的來說,在這場意外事件中,需要爲死亡負責任的只有胡潔自己。明知自己已有家庭,就應該跟其他異性保持距離,何況還是孤男寡女共處一室這種情況。哪怕兩人關係是正常的,在她死亡後,也難免會引起一些流言蜚語。

《案例:35歲女子與男同學發生關係出偏差後意外離世,這事該咋算?》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