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義交未做好交通管制…2車對撞老翁亡 判刑7月還需賠50萬

彰化縣柯、林等5名義交去年4月在秀水鄉番花路指揮交通時,因未做好交通管制,同時讓騎重機的吳男和洪姓老翁通行,導致二人相撞,洪翁傷重不治身亡,彰化地方法院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將5名義消及吳男判刑7月,緩刑2年,義交還需賠償家屬50萬元。

判決書指出,包商去年在秀水鄉陝西村番花路與正興路口施作自來水管埋設工程,並申請交通指揮人員在該路口指揮交通,去年4月21日上午8時多5名義交在現場指揮交通,柯、許姓義交在正興路北側及南側,負責管制正興路往來車輛;林姓義交站在番花路口西北側,郭姓義交在該路口番花路東向車道;林姓義交在路口往東170公尺處的超商前,一起負責管制番花路往來車輛。

吳男當時騎重型機車,沿番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路口,當時閃黃燈,林姓義交以無線電通知,最後一部車輛是白色自小客車,待該車通過上開路口後,郭姓義交吹哨停止番花路往來車輛,而放行正興路車輛,適有七旬洪姓老翁駕重機沿正興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但林姓義交未注意吳男騎重機跟在白色自小客車後也通過路口,未通報其他交通指揮人員。

柯、許義交則疏未注意吳男駕駛機車高速駛來,仍指揮放行洪男通過,林、郭也未指揮吳男停下,致吳男、洪男2車碰撞,洪男傷重送醫急救,直到同年9月因敗血性休克並呼吸衰竭而死亡。

法官認爲,5名義交因交通管制不當,吳男騎機車到路口時本應減速小心通過,但他未減速而以時速70公里之車速通過路口因而肇事,因此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將6人判刑7月,緩刑2年,而每名義交需賠償死者家屬10萬元,共賠償50萬元,全案可上訴。

彰化縣5名義交去年4月在秀水鄉番花路指揮交通時,因未做好交通管制,同時讓騎重機的吳男和洪姓老翁通行,導致二人相撞,洪翁傷重不治身亡。圖/民衆提供

彰化縣5名義交去年4月在秀水鄉番花路指揮交通時,因未做好交通管制,同時讓騎重機的吳男和洪姓老翁通行,導致二人相撞,洪翁傷重不治身亡。圖/民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