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後備軍人慘了!搬家與親人斷聯 少做1事判刑2月
25歲後備軍人慘了,搬離戶籍地與親人斷聯,卻未依規定申報新住地址,被判刑2月。可上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25歲男子阿國(化名)是後備軍人,明知居住處所遷移變更時,應依相關戶籍法規申報異動登記,卻在2021年4月退伍後,因故遷出戶籍地,自此與親人斷絕聯繫,也未申報實際居住地址,導致後備指揮部核發的教召令,送達戶籍地時,無法由簽收召集令的母親聯繫或轉交,最終因未報到遭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法院審理,阿國供稱,他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他當年在退伍離營宣教時,就知道居住處所遷移時,負有依規定申報之義務。阿國的母親則是證稱,阿國已經離家2年,她無法聯繫到阿國,因爲手機號碼已經是空號,也沒有其他的聯絡方式
法官認,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款、第15條第1、2款分別訂有明文規定,後備軍人負有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而後備軍人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法官考量,阿國所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所定刑度予以科刑。法官審酌,阿國身爲後備軍人,任意遷移住居所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役動員與召集,其所爲實屬不該。
法官認爲,阿國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犯罪情節、惡性並非重大。日前依法判決,阿國身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