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國定假日出勤 中市府:僱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臺中市府勞工局提醒,228國定假日出勤,中市府:僱主應依法給薪給假。(臺中市府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2月28日和平紀念日連假將來臨,依《勞動基準法》規定,228屬於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228當日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擇其它工作日補假1天;僱主如因工作需要,要求勞工228當日出勤,除應徵得勞工同意,也應加倍發給工資,業者如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公佈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工局指出,國定假日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經調移後的原休假日(即228當日)已成爲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須加倍發給工資。
舉例來說,僱主與勞工阿誠(化名)協商將2月28日(和平紀念日)與3月5日(原工作日)對調,原2月28日已成爲工作日,阿誠於該日出勤工作,僱主無須加倍發給工資,但若僱主於3月5日請阿誠出勤,因該日已調移成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加倍發給當日工資。
勞工局提醒,僱主事前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日時,應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避免爭議;另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