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女孩遭遇“被貸款”

本報訊(通訊員王棟 蔡璐 陳麗華)“感謝檢察機關的監督,幫助我刪除了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現在,我的購房合同已經簽了,貸款正在順利辦理中。”近日,一起民事監督案件的申請人小張給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檢察院檢察官打來電話,說起自己的近況。

1999年10月出生的小張原本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但是在2015年,小張的父親做生意虧損導致家庭負債累累,之後父母離婚,她與母親陳某一起生活。爲了供女兒上學,沒有穩定收入的陳某打算開網約車。2016年3月,陳某來到泰州某汽車4S店,零首付購買了一輛汽車,並辦理了某銀行信用卡借款合同。辦理合同時,應銀行工作人員的要求,陳女士需提供一位共同還款人的信息。陳女士便提供了女兒小張的信息,而小張當時並不在場。

由於家中突遭變故,小張無法承受打擊,逐漸患上了抑鬱症從而輟學。之後,陳某帶着女兒四處求醫,未能按約歸還分期貸款金額。2017年6月,某銀行到海陵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及當時未滿18週歲的小張償還9萬餘元銀行貸款及支付相應利息。因銀行提供的合同中“共同還款人簽名”處有小張的簽名,於是小張也被列爲被告。由於當時仍在外就醫,陳某和小張經法院傳喚後未能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判令陳某、小張共同償還9萬餘元銀行貸款及支付相應利息。2019年2月,經某銀行申請,法院對陳某和小張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將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小張對此毫不知情。

2023年,成功走出抑鬱陰霾的小張結婚並育有一子。然而就在小張與丈夫準備貸款買房時,卻被銀行告知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法向銀行貸款。瞭解到事情的來龍去脈後,小張很無奈:“車貸是我母親辦的,上面雖然顯示我是共同還款人,但我當時剛滿16週歲,根本不知道車貸的事情,更沒有到現場簽字。”

小張不服一審判決,但由於已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遂向海陵區檢察院申請監督。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認真審查案件材料,發現存在兩個疑點:一是合同中“共同還款人簽名”處雖有小張的簽名,但她本人明確表示從未簽過字;二是當時仍在上學的小張是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尚不具備共同還款能力。

對此,承辦檢察官決定對合同中“共同還款人簽名”處小張的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泰州市檢察院檢察信息技術部鑑定後認爲,該簽名字跡非小張本人所留。承辦檢察官又向小張之前就讀的南京某學校進行覈實,發現當時年僅16週歲的小張確是該校在讀學生,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銀行將其列爲共同還款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2023年11月,海陵區檢察院向泰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11月23日,泰州市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起抗訴。今年2月,經法院發回重審,原告某銀行撤銷了對小張的起訴。

訴訟已撤銷,但是小張仍然作爲失信被執行人無法辦理貸款。爲此,海陵區檢察院分別向法院及某銀行制發檢察建議。今年4月19日,法院及銀行均採納了檢察建議,法院刪除了小張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並解除限高令,銀行恢復了小張的金融信用,並完善了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識別系統,堵塞了未成年人承擔貸款責任的漏洞。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