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A股公司完成退市,投資者踩雷了怎麼辦?
隨着A股退市公司數量增加,投資者可能一不小心就持有退市公司股票。隨着正源股份告別A股,今年已有14家A股上市公司完成退市。界面新聞統計這14家公司最新披露股東情況顯示,A股退市公司涉及股東總戶數約66.72萬戶(未去重)。
界面新聞採訪多位投資者及業內人士發現,當前,投資者面臨兩大困惑,一是投資理念的重建,二是期待配套投資者保護機制及時落地。“如果沒有實際落地的配套投資者保護機制,最後爲上市公司、大股東及管理層違法違規行爲買單的是中小投資者。”有資深證券從業者對界面新聞指出。
針對投資者保護方面的諸多問題,界面新聞採訪了多位專家學者,一起尋求解決之道。
合法權益
“對於那些造假或欺詐上市的公司,必須要採用嚴刑峻法手段,把市場清理乾淨。這個過程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資本市場平穩發展的速度和投資者能夠承受的力度。”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院長劉紀鵬對界面新聞強調。
銀河證券原首席經濟學家、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劉鋒也指出,在完善退市機制過程中,重點是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重要的是,如何在制度設計上,平衡好精準打擊違法行爲和最大限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對於投資者保護機制,投資者期待更具體的措施。
作爲證券法規定的投資者保護機構、證監會設立的公益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近期發文稱,支持投資者行權維權,推動健全退市過程中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支持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資金佔用長期不解決等情形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一追到底,通過開展股東代位訴訟,依法要求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截至2024年5月15日,投服中心共發起9起股東代位訴訟。
中國人民大學原副校長、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吳曉求對界面新聞表示,當前退市新規分爲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範類強制退市、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前兩類沒問題,後兩類都需要司法救助和賠償。而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需要整個法律層面都要準備才行。”他進一步分析稱,首先要嚴刑峻法,對違規違法者嚴厲處罰;其次做好政策的配套,針對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建立嚴峻的懲罰制度;其三,信息披露更需透明化;其四,中介機構、會計師是重要的看門人,他們必須承擔代替社會過濾虛假信息。
中航基金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官鄧海清則對界面新聞稱,當前對於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在監管上已經非常成系統了,但在政策落實上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到位。“從目前出臺的監管政策而言,對於投資者保護的力度和強度呈現出一種前所未有的局面。要加快建立中小投資者賠償救濟制度,涉及諸多利益相關方,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同時,也要維護大股東合理合法的權益。”
原首創證券研發部總經理王劍輝對界面新聞表示,投資股票風險自擔,這是一個基本前提。“ST公司都會發風險警示,若在風險警示前買入這家上市公司,若是上市公司過錯,譬如欺詐發行、信披違規、有重大隱患未披露,投資遭遇損失的應主張相應賠償。但在風險警示之後,投資者若是抱着賭博的心理進場或持有,這是沒有辦法去主張賠償權利的。”他認爲,應該給中小投資者提供更多便利和渠道來保證自身權益。
劉鋒也指出,對於中小投資者來說,不要把保護自己的希望寄託於別人,還是要自己保護自己。不要輕信任何的謠傳,以正式公佈的信息爲準。“要提醒廣大投資者一定要注意防範風險,警惕所謂低估股、內幕信息等情況,好多情況都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投資者反而誤解爲有機會。”
應先賠償投資者損失
目前,若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爲,投資者可追償。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對界面新聞表示,當前我們講的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很大程度上就是上市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那麼最需要保護的就是投資者在投資過程當中遭遇欺詐的情況。“沒有證券欺詐,沒有違法違規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只是單純退市,投資者是無法索賠的。”
“從當前證監會等相關監管部門所採取的行政監管措施來看,我認爲整體上還是比較健全的,當前監管處理速度總體上也還是可以的,監管處罰的力度在2020年新證券法實行以來整體上還是可以的,也基本可以讓投資者接受。”許峰進一步指出,目前,針對退市公司的投資者保護情況,還是要以證券欺詐爲前提。
金融律師高慧認爲,我國在投資者維權方面取得不小進展。其一,在集體訴訟領域,上海、北京、廣州的金融法院越發專業,其採用示範判決,即只要有一個判決書後面都是基於示範判決來處理的。其二,對於證券欺詐發行等,最高院取消了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即過去只有受到行政處罰了,才能下達賠償;現在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財務造假等事實,投資者就可以主張賠償。同時主張賠償的範圍也擴大了;從上市公司到中介機構,再到配合造假的參與者,投資者都可以主張賠償。“不過,對於財務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部分公司沒有償付能力;即使中小股民可以通過集體訴訟拿到賠償判決書,最終也很可能拿不到錢。”
原申萬宏源首席宏觀經濟分析師,現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總經理李慧勇認爲,在投資者保護措施方面,責任追究和救濟制度都要跟上。其中救濟制度的核心原則是上市公司有過錯才能夠賠償投資者,若是上市公司無過錯,那就是買者自負;“應該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只有當後者的利益被非法侵害了,才需要救濟。”
劉紀鵬則認爲,要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首先要把退市公司情形進行分類。“把那些故意欺詐上市,造假上市,還有大股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公司和正常的退市一定要區分開。分類之後,退市補償問題要解決。對於正常的退市情況,可以根據市場的平穩度來推進、掌握退市速度;但是對於類似*ST美尚(300495.SZ)這樣造假的公司,關鍵要補償遭受損失的投資者。”
針對具體的投資者賠付,劉紀鵬給出三方面建議:一是由造假公司的主要責任人來補償;比如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或減持套現的,就讓他們來補償中小投資者;第二,中介機構至少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人,要設立風險基金,用來補償投資者;第三,證監會現在罰款已經不少了,這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能不能收上來,二是收上來以後罰款歸誰?要明確。
“我建議今後這個罰款必須全留在證監會,這些錢取之於股市,用之於股民。”劉紀鵬對界面新聞透露,現在這些罰款都給財政部了;同時,現在證監會便有一個原本用於保護開戶股東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基金,“今天可以把這個基金作爲行業性的一個補充賠償基金”。
劉鋒也建議,如果因爲利用信息不對稱、財務欺詐等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相關責任方要進行強制賠償。“比如,可以利用投資者保護基金,先賠償投資者損失,再由監管部門向相關責任方追討賠償款。對於因大股東違法違規而導致退市的,可以考慮把退市和投資者索賠同步進行,優先使用大股東股權償付對中小股東賠償。”
追責
“對於那些退市的企業,不是說摘牌就完了。”劉紀鵬進一步對界面新聞表示,“現在居然出現了有些上市公司虛假上市後完成套現,巴不得趕緊退市,一定要狠狠抓住這樣的公司。針對有些所謂的正常退市的公司,也要看看大股東、管理層有沒有長期大額套現的,有套現的就得把套現資金拿出來給股東補償,不能你把公司幹退市了,自己卻賺大錢。”
在劉紀鵬看來,上市公司經營到退市的地步,控股股東、管理層是有責任的,應該有補償責任,這個補償不要由整個上市公司來出錢補償。“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可能也沒有這個錢來補償,也不能讓股民‘自己烙餅,裹着自己的手指頭來吃自己’,對不對?上市公司補償一定要讓造孽者等始作俑者來補償,緊緊跟蹤着他們套現減持欺騙詐欺資金的去向,去完成補償機制。”
再者,劉紀鵬對界面新聞指出,嚴刑峻法裡邊要有一個折中思路,把刑事、民事和行政處罰三結合。對於刑事處罰的,可以考慮先讓他退賠資金來補償:比如說原本要判10年的,但如果相關違法所得資金退賠了,可以酌量減刑。“不然,現在沒有辦法,股民要不然就一分錢拿不到,我們的目的不只是說要抓幾個壞人,最重要的是讓好人少受損失、穩定市場。”
對於投資者賠付實際落地問題,許峰對界面新聞指出,“個人建議,涉及資金佔用、實際控制人爭奪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等導致的退市情形,應該把證券法裡面的一個強制回購制度落實下來。其實已經出過一個徵求意見稿,但是力度比較弱,目前也沒有實際落地。建議在這個強制回購制度中,應該增加證監會的權利。”比如,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長期佔用上市公司大量資金,這個情況長期得不到解決,這時候要構建一個機制,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以及他們指定的人(也可以包括上市公司自身)去回購投資者的股票,如果上市公司不回購,證監會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當前從司法角度,投資者索賠訴訟還遇到一些難題。許峰對界面新聞指出,從目前來看,投資者索賠是信息驅動型的,比如說前面有個投資者獲賠了,後面的投資者可能跟上。那麼目前案件的審理週期、立案週期都遠遠超出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收到案件七天之內要受理要立案,但現實是有些案件不僅是七天受理不了,一兩年、兩三年不受理的案件都非常多,有的甚至更久都沒有獲得受理。所以說,在投資者保護層面,民事司法保護是一個很大的短板。”
“整體來看,就是誰違法違規、誰是壞人,誰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前A股主要是強制退市,這種退市其實是有一定懲罰性質的。普通投資者並不是明知這個上市公司存在問題而去投資,然而卻跟隨着一起退市,最終普通投資者的股票變成廢紙。”
許峰對界面新聞表示,沒有具體落實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就會出現:上市公司被強制退市,最後真正受罰受罪的卻是普通中小投資者。“有些違規的上市公司實控人、管理層等逃到海外,導致投資者即便勝訴,也很難拿到賠償。因此,在具體的投資者保護措施方面,我們還是有一定工作可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