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拒絕行房 妻遭女兒指控外遇:她是同性戀才這樣講
▲郭婦上訴到最高法院,直指丈夫只是要錢。(圖/達志/示意圖)
臺北市一名郭姓婦人外遇,不僅離家出走,也在電話中向小王說「寶貝」、「請給我勇氣」,10幾年來以「頭痛、沒洗澡」等理由拒絕丈夫求愛,甚至在出庭強調女兒是同性戀,因爲不滿被管教,纔會做出不利證詞。
丈夫無法忍受,提出離婚。對此,士林地院一審到三審都判離,女方需要給男方1400萬元;但郭婦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再審遭駁回,日前繼續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2人在1996年結婚,隔年生下女兒,但是郭婦從2003年就與不明男子講電話、抱怨婚姻不幸福,10幾年來都以「頭痛、沒洗澡」拒絕丈夫求愛。她與小王的對話被女兒紀錄,內容包括「請給我勇氣」、「接下來會是一場革命」、「下半輩子幸福」,並且被丈夫知道。2人攤牌後,她只留下兩願離婚書就離家1年,直到法院判賠1400萬元,纔不願離婚,擔心男方分財產。
女兒證稱,媽媽都稱外遇對象寶貝,也對外婆撒謊是爸爸對不起她,「爸爸一直都很忍讓。」對此,郭婦反駁,女兒是同性戀,不服她的管教才做出不利證詞。
法官認爲,郭婦直到丈夫提離婚才搬回,無意共營婚姻生活,另外,經過社福機構評估,女兒的性向和她疑似外遇的舉動,都造成親子關係困難,難有良性互動,因此將女兒的權利義務判給父親。